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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商事总论 第二章商人 第三章商业使用人 第四章合股 第五章汇票 第六章海商 第七章倒号 第一章商事总论 第一节 商事官厅 第二节 郊 第三节 特许营业 第四节 官办 第一节商事官厅 第一厘金税则 大清国福建通商百货行商厘金章程 一、查闽省百货行厘金旧章,南台局向照海关税则,每百两抽收银八十三两,又加二耗,又加抽军饷银八十三两;厦门局亦照海关税例,每百两抽收银八十三两,又加二耗,向系包办。其余如延平、水口等处与各属卡章程均有不同,办法已不归画一。且海关税则相沿日久,各货价值未免畸重畸轻,而起验未分,偷漏等弊尤难稽考。今应仿照浙江、江西各省章程,先将各货成本,公议估值时价,分别验,定数抽收,以照平允。逢起抽百分之三,逢验百分之二,抽足两起两验。此外,经过各卡,验照放行,不得重抽;如有巡丁人等藉端留难,许该商贩禀究。该商贩亦不得夹带货物希图朦混,查出定行究罚。 一、两起两验之法,明定章程,俾知遵守。凡客商载货过卡,即查验前局厘票。如 前局起票,该局即局验厘;前局是验票,该局即抽起厘;如无前局厘票,即从该局起抽。各局俱别刻起厘捐讫、验厘捐讫戮记二颗,分别盖印,并于缴局存查,及照根各票上一并盖用。如起验已满,经过各卡,即将起验四票盖用照票戮记,以杜弊混。 一、未经设卡之州、县土产货物,运往别境销售者,总以附近经过之头卡为起局。再经次卡,即为验局。以后挨次起验,仍以四处为满。如经过头卡并不完厘,于二卡、三卡如行查出者,除勒令按照次数补完正厘外,仍行议罚,并一面行查头卡,因何漏越之处,禀明总局核办。 一、客商贩运货物,水路雇船、陆路雇夫,向由行家代雇,且均按货提扣行用;是该商所运货物,行家无不周知。凡有由行起运之货,除该商自行赴卡报厘外,亦应责成各该行代为报数,仍由各局卡委员认真稽察,如敢挟同容隐以多报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