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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仁宗实录选辑 嘉庆元年 嘉庆二年 嘉庆三年 嘉庆四年 嘉庆五年 嘉庆六年 嘉庆七年 嘉庆八年 嘉庆九年 嘉庆十年 嘉庆十一年 嘉庆十二年 嘉庆十三年 嘉庆十四年 嘉庆十五年 嘉庆十六年 嘉庆十七年 嘉庆十八年 嘉庆十九年 嘉庆二十年 嘉庆二十一年 嘉庆二十二年 嘉庆二十三年 嘉庆二十四年 嘉庆二十五年 嘉庆元年 嘉庆元年(一七九六、丙辰)春正月戊申朔,太上皇帝御太和殿,传位于上;上即位。 初十日(丁巳),谕军机大臣等:『本日〔署闽浙总督〕魁伦、〔署两广总督〕朱珪、〔浙江巡抚〕吉庆等奏「拿获洋盗审明办理」各折,所办俱属认真。但未获各犯,该督、抚等皆称远窜外洋。盗匪逃窜之后,势不能久留洋面;其淡水及食米等物,均须上岸取用。将弁等仍当于岛屿处所巡缉擒拿,断不可任其远扬潜匿。即如濒海渔船蜑户平日以捕鱼为业,若无所捕获,难以谋生;或为盗匪作线、或潜行入伙,皆所不免。又海面往来商船,多有携带器械以资防御,势难禁止;而不肖之徒,或借此为名,即持械出洋为匪;此则不可不实力稽查。又据魁伦奏:『剿匪兵船搁汕失火,兵丁、舵工均经沈溺』。着该署督查明赏恤;有淹毙者,咨部照阵亡例议恤。至折内称获犯一百三十名,内有五十余犯皆系出洋贩卖咸鱼,因无船照,经关津拿获到案,讯明并无为匪情事。是该犯等俱非行劫案内之犯,该署督一并叙入,以见其获犯数多,殊属牵混!嗣后遇有此等案外人犯,毋得仍前牵连叙入。将此各谕令知之』。 --见「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」卷一。 二月二十日(丙申),谕军机大臣等:『盗匪在洋,往来行劫;及经官兵追捕,又窜入外洋。其船中日用淡水、食米从何而来?必系沿海渔船人等私为接济,以致盗匪得有食米,久住海洋。虽海滨贫民向藉捕鱼为生,势难概行禁止;然当于渔汛之时严密盘诘,查其船中人口若干?带米若干?按口计食。倘有多带粮米,立即查究,则渔户等知所儆惧,不敢仍前夹带偷卖;…